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焦炭、焦煤持仓限额和交易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24日结算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焦炭、焦煤品种合约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持仓限额调整如下: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焦炭 单边持仓≤50,000 5,000 5,000 单边持仓>5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焦煤 单边持仓≤80,000 8,000 8,000 单边持仓>8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二、自2017年7月25日交易时(即24日晚夜盘交易小节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焦炭、焦煤交易限额调整如下: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焦炭、焦煤品种1709合约和1801合约上,单个合约单个交易日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不得超过2000手。 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限制。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关于焦炭、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的通知》(大商所发〔2016〕288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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