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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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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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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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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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物流企业或生产加工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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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者全部变成现货,或者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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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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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年四月底之前,初向交易所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告等年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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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应对保管的期货商品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水分、温度、虫情、鼠情等,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对水分较大或水分不均的期货商品,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商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在高温季节(5月1日~10月31日),各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露天保管的商品采取加盖顶席、苇席兜底的保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在高温季节应及时对期货商品进行熏蒸。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应定期灭鼠,减少期货商品损耗。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99期货-投资学院
数据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