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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案

第六十条 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但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确定,黄金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确定,天然橡胶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确定。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注:

1、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不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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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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