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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令齐出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 2010年02月10日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等三份文件昨日同时公布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中期协9日公布了《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和《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中期协还会同中证协修订并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适当性制度设计,能够使投资者真正理解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从源头上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期货公司高层人士表示,这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与股票、债券相比,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并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
  昨日公布的三个文件,则是对适当性制度的很好落实。
  《特别风险揭示》提示客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在决定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如应当了解股指期货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等。
  而根据《管理规则》,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应当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会员单位在开户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协助投资者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在同日公布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中,明确指出证券公司在开发客户过程中,应当向客户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设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投资者学会主动去保护自己。”一券商人士指出,我国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很容易出现盲目投资,常常成为市场剧烈波动的受害者。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各项制度的制订都是以保护投资者为第一出发点,而保护的方式正在逐渐由监管机构被动保护变为引导投资者主动自我保护。
  此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过程,对全体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都会起到警醒作用,提醒他们在入市前需要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比较和评估,理性评价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未来的实践中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这不仅有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而且还能推动我国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转自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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