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1号 2019年8月8日、8月9日交易日,郭振衡操作其账户与郭建亭账户在黄金、锡两个品种三个合约上通过对敲手段转移资金。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 给予郭振衡通报批评处分。 2. 责令改正,给予郭振衡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3. 给予郭建亭警告处分,并要求其加强对自身账户的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若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违规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所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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