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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专项债券可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2019年06月11日 09:55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在较大幅度增加专项债券规模基础上,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通知》最受市场关注的要点之一是“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这将缓解部分地区在推进地方基建项目时,资本金不足带来的困境。在此之前,专项债由于是债务性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
  此次规定有所放松,但有条件要求。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另外,《通知》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另一点值得关注的是,《通知》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支持项目可以采取“专项债+贷款”组合拳的方式融资。
  具体而言,对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可能存在的部分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担心问责而不作为的情况,通知从建立正向激励、依法合规予以免责两方面,着力打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合法合规行为的不必要顾虑。
  《通知》强调,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据财政部数据显示,1~5月,新增债券累计发行14596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8598亿元;发债规模已占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08万亿元的47.4%,发行进度接近一半,超过序时进度。
  各地发行的新增债券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建设,积极支持打赢三大攻坚战,有力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工程、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重大项目建设,稳定投资效果明显。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持续督导各地进一步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带动有效投资扩大,并发挥对民间投资的撬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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