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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监管及立法的国际经验研究(三)2017年09月21日 09:15
  德国监管及立法
  在德国,市场监管当局认为高频交易存在风险,德国财长朔伊布勒早在2012年3月底欧盟峰会上就提出,德国有意推动在欧盟范围内针对高频交易进行监管。随后,德国自由民主党在2012年6月底起草一项限制高频交易的草案,旨在欧盟范围内限制高频交易。德国议会金融委员会主席、自由民主党财政专家维兴称该草案能够赋予监管者在发现风险的时候有暂停交易的权力,草案还要求监管者应有权力了解高频交易者的算法内容。2013年2月28日,德国国会通过了《高频交易法案》(TheHighFrequencyTradingAct),法案主要内容包括:(1)高频交易商必须取得相应的执照(License);(2)对包括高频交易者的主体责任及执行规则的明确;(3)赋予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及相关的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比如可以获取高频交易者(包括适用高频交易的一般投资公司)详细的算法信息;(4)对高频交易滥用市场行为进行定义等。
  德国《高频交易法》具体内容主要在八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1.赋予监管者更大的权利。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交易者提供程序化交易信息、交易使用的系统以及交易策略和参数,同时对入市交易商进行严格的检查;
  2.交易所需要对非正常交易、价格波动异常等行为加强控制,保护价格发现功能,即使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形下,交易所也需要保证价格有序。
  3.设置最小报价单位。交易所需要设定一个合适的最小报价单位来保护市场的完整性和流动性;交易所在设定最小报价单位时需要综合考虑价格发现机制以及订单成交比(OrdertoTradeRatio,OTR)指标。
  4.对交易商资质的严格要求。比如,交易商需要保证其交易系统的可靠性、并且具备足够的容量以及可以满足设定交易限制;能够有效避免错单和系统的瘫痪问题;交易系统不可被用于从事违规事项;交易商需要制定交易系统故障的紧急预案,并且保证系统经过完整测试和有序监控;算法的更改必须记入文档。
  5.交易所建立预防机制,交易商需要满足合理的指标,对过度报单、撤单、改变订单等加重交易系统的行为,征收额外费用。
  6.程序化交易的定义。通过算法来确定订单的参数,并以此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在关于该法案的问答中,BaFin明确,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就可被认定为高频算法交易(High-frequencyAlgorithmicTradingTechnique):第一,利用邻近服务(Co-lo-canon)、直接市场接入(DirectMarketAccess)、接近主机(ProximityHosting)等方式追求低延迟,允许交易商在1秒钟之内发出多次交易指令。判断交易商是否追求低延迟有两个标准:地理距离与每秒钟能够传输的最大数据量(与交易所主机连接的数据传输速度超过每秒10G)。第二,机器做出订单生成、订单执行等决策,操作不受人为干扰。第三,日内价格信息率(MessageInfra-dayRate)高。日内价格信息率是通过将每日的信息加总后,在最近的250个交易内进行移动平均,得到的日内价格信息率超过7.5万条的被认定为高频交易。
  7.程序化交易订单需要进行电子标记,确保交易所方便识别程序化交易以及事后在认定程序化交易是否滥用市场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8.金融服务机构的注册要求,获取高频交易许可,对新设立的高频交易商实行市场准入制,明确高频交易商从事做市业务时的做市义务。
  此外,《高频交易法》对高频交易试图扰乱和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明确定义:(1)通过输入或取消大额订单来影响其他市场参与者放慢交易过程,以便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2)通过输入系列订单,用以消除或加强趋势,来鼓励其他市场参与者加速、扩大该趋势,以便有更优惠价格来购买某个头寸;(3)传输多个在账面上看不到的订单,以求在账面的另一面交易,并在交易结束时删除原订单。监管机构明确表示借助于程序化交易的部分交易参与者,无论他们的交易策略是通过程序化交易方法,还是通过高频交易途径,只要其买入与卖出的订单被认为是错误的或是有错误导向的,都被认为是市场操纵者。
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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