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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要为代言承担法律责任2017年08月14日 08:43
  监管机关应当加大对广告市场监管力度,禁止金融投资机构借助于经济学家或者公众人物发布虚假广告。
  活跃在中国电视媒体上的一位经济学家在浙江台州椒江发表演讲时,被当地投资者围堵并送到派出所。当地投资者认为,这位经济学家在“泛亚金融”投资推广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其形象出现在投资企业“比黄金值钱、比股票安全”的广告上,因此,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当地派出所究竟会如何处置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位经济学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所列明的代言人,是确凿无疑的。
  那么,经济学家是否应该为自己的代言承担法律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经济学家通过演讲等方式,为诈骗企业推销产品,声称该产品“比黄金值钱,比股票安全”,投资者上当受骗与经济学家广告代言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经济学家应当承担投资欺诈法律责任。经济学家参与制作的广告具有“悬赏广告”性质,无论是从“单方法律行为观点”来说,还是从“合同要约观点”来说,都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按照单方法律行为来理解,那么,经济学家的广告是一种单方面承诺,经济学家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确保投资者的安全;如果按照合同要约观点来看,正是由于经济学家的广告向投资者发出要约,投资者通过购买企业产品作出承诺。由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经济学家的广告带有欺诈性质,因此,经济学家应当承担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
  其次,从广告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作为广告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广告属于虚假广告,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追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角度来分析,追究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必须证明广告代言人参与制作发布广告具有明显的故意,换句话说,广告代言人必须了解所推荐产品或者服务。在这一案件中,经济学家明知道自己所代言投资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却借助于公开演讲和广告代言等方式作出承诺,显然应当承担广告法律责任。
  透过这一案件可以看出,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只是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已经等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想追究广告代言人连带责任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互联网投资日益增多、金融投资欺诈现象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要求经济学家谨言慎行,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资本市场秩序。
  笔者建议: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改程序,针对我国金融投资领域出现的虚假广告现象,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如果广告代言人参与制作虚假广告,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工商行政管理等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加大对广告市场监管力度,禁止金融投资机构借助于经济学家或者公众人物发布虚假广告,如果经济学家参与制作虚假广告,或者通过公开演讲等方式作出投资承诺,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并且保留有关证据,为投资者追究经济学家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证据材料。第三,互联网络广告发布企业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追究经济学家广告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互联网络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督促互联网络广告发布者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经济学家可以对经济活动发表意见,也可以对某些金融投资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出自己的看法,但是,如果公开站台发表演说,并且发布广告为投资者推销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提供担保,那么,经济学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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