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金制度
豆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所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1. 豆油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0%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5%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20%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25%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30% |
★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2. 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 ≤50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50万手<N≤60万手 |
合约价值的8% |
60万手<N≤70万手 |
合约价值的9% |
70万手<N |
合约价值的10% |
(二)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三)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豆油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进入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豆油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第N个交易日 |
第N+1交易日 |
第N+2个交易日 |
第N+3个交易日 |
交易保证金比例 |
6% |
7% |
7% |
★合约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比例收取。
若第N+2个交易日采取强制减仓措施,则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新上市合约的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两倍,进入交割月份合约的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两倍。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四)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额。
豆油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如下表(单位:手)
持仓量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客户 |
单边持仓>10万手 |
持仓限额≤25% |
持仓限额≤20% |
持仓限额≤10% |
单边持仓≤10万手 |
25000 |
20000 |
10000 |
豆油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份,其持仓限额如下表(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客户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000 |
8000 |
4000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
5000 |
4000 |
2000 |
交割月份 |
2500 |
2000 |
1000 |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五)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将实行强行平仓:
- 结算准备金余额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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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大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