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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材的期货交易细则

一、交易细则要点

(1)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在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相同。

(2)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

(3)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4)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二、结算细则要点

(1)交易所在各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2)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3)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4)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三、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1、期货合约持仓数量达到不同数量及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保证金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当螺纹钢或线材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连续数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的风险管理当某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3、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的保证金(参照涨跌停板制度有关规定) 当某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9%(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9%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按12%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限仓制度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五、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六、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 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 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七、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碳化体型、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搓数种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八、套期保值细则要点

  1. 螺纹钢和线材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2.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螺纹钢、线材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3.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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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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