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
1、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的锌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数额如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锌 |
≥12万手 |
15 |
10 |
5 |
8000 |
1200 |
800 |
3000 |
500 |
300 |
注: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 |
2、 套期保值交易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须填写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相一致的有关证明材料。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套期保值额度在交割月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和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
结算
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贷款及其他还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 日常结算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追加保证金:每日收盘结束,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8:30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未及时追加到位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2、 交易保证金
是指会员在交易所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保证金。
(1)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关于锌标准合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规定如下:
锌期货合约持仓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万 |
6% |
12万<X≤14万 |
7% |
14万<X≤16万 |
8% |
X>16万 |
10% |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交易所暂不调整交易所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锌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6%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2) 当某一锌期货合约价格收盘时发生涨跌停板时,当日结算时合约保证金也要相应提高。具体规定如下:收盘时处于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当地二个交易日出现与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二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
经纪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交割
1、 交割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2、 交割单位:25吨,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2%。
3、 交割商品的包装
- 每一交割单位必须是统一生产企业生产、统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 包装要符合交易所规定:每捆应坚固捆扎,不要散包,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
4、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 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 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缴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5、交割结算流程
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实行五日交割制。交割程序如下:
(1) 第一交割日
-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2)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3) 第三交割日
-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 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4) 第四、五交割日
? 卖方交增值税发票
6、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
- 卖方投资者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 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 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 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投资者;
- 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背书后至仓库办理有关手续;
- 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可提货或转让。
在交割期内,如在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否则,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7、期货转现货
指持有方向相反的统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这里的仓单包括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是指有关仓库在以下情况下开具的仓单:非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非指定交割仓库;非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非指定交割仓库。
期转现的期限: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之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申请期转现的期货头寸处理: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交割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详细规定见《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七章“期货转现货”)
8、仓单市场
仓单市场是建立在交易所主页上的一个信息平台,旨在为有仓单买卖及仓单交换意向的交易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机会,从而加强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有机联系。具体交易事宜由交易双方自行联系协商,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通过点击交易所主页(www.shfe.com.cn)中的“仓单市场”模块,可以直接进入仓单市场。
9、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
99期货-投资学院
资料来源:上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