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螺纹钢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4%,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万
|
5%
|
12万<X≤14万
|
6.5%
|
14万<X≤16万
|
8%
|
X>16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一 铜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万 X≤24万
|
5% |
12万<X≤14万 24万<X≤28万
|
6.5% |
14万<X≤16万 28万<X≤32万
|
8% |
X>16万 X>32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 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万 X≤24万
|
5% |
12万<X≤14万 24万<X≤28万
|
6.5% |
14万<X≤16万 28万<X≤32万
|
8% |
X>16万 X>32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 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万 X≤24万
|
5% |
12万<X≤14万 24万<X≤28万
|
6.5% |
14万<X≤16万 28万<X≤32万
|
8% |
X>16万 X>32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表四 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
X≤4万 |
8% |
4万<X≤6万 |
10% |
X>6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表五 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X≤75万 X≤120万
|
7% 5%
|
75万<X≤90万 120万<X≤135万
|
8% 7%
|
90万<X≤105万 135万<X≤150万
|
10% 9%
|
X>105万 X>150万
|
12% 11%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表六 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
X≤45万 |
7% |
45万<X≤60万 |
8% |
60万<X≤75万 |
10% |
X>75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五表七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6万 |
7% 4%
|
16万<X≤20万 |
8% 6%
|
20万<X≤24万 |
10% 8%
|
X>24万 |
12%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表八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
X≤30万 |
7% 4%
|
30万<X≤60万 |
10% 7%
|
X>60万 |
12%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七表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
X≤5万 X≤8万
|
5% |
5万<X≤7万 8万<X≤12万
|
8% |
7万<X≤9万 12万<X≤16万
|
10% |
X>9万 X>16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八表十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0万 |
8% |
10万<X≤15万 |
10% |
15万<X≤20万 |
12% |
X>20万 |
15%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九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30%
|
表十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一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二 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2%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30%
|
表十三 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30%
|
表十四 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30%
|
表十五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六 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七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2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3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40%
|
表十八 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3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40%
|
表九表十一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 表十二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一表十三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二表十四 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三表十五 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四表十六 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五表十七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六表十八 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七表十九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八表二十 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表十九表二十一 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铜 |
≥12万手 |
15
25 |
10 |
5 |
8000 |
1200 |
800 |
3000 |
500 |
300 |
|
铝 |
≥12万手 |
15
25 |
10 |
5 |
10000 |
1500 |
1000 |
3000 |
500 |
300 |
|
锌 |
≥12万手 |
15
25 |
10 |
5 |
8000 |
1200 |
800 |
3000 |
500 |
300 |
|
螺纹钢 |
≥75万手
≥120万手 |
15
25 |
10 |
5 |
30000 |
9000 |
3000 |
6000 |
1800 |
600 |
|
线材 |
≥45万手 |
15
25 |
10 |
5 |
18000 |
6000 |
1800 |
3600 |
1200 |
360 |
|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表二十表二十二 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二月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期货公司
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燃料油 |
≥10万手 |
20
25 |
500 |
500 |
300 |
300 |
100 |
100 |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表二十一表二十三 铅、天然橡胶、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期货公司
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铅 |
≥4万手 |
20
25 |
500 |
500 |
200 |
200 |
60 |
60 |
天然橡胶 |
≥5万手
|
15
25 |
500 |
500 |
150 |
150 |
50 |
50 |
黄金 |
≥16万手 |
20
25 |
3000 |
3000 |
900 |
900 |
300 |
300 |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表二十二表二十四 白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
第二月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期货公司
会员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白银 |
≥30万手 |
20
25 |
6000 |
6000 |
1800 |
1800 |
600 |
600 |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第四十八条 有关连续交易相关的风险控制,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
1、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除规则实施时间条款相应调整外,不作修订;
3、条文、表格序号依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