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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为适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近月合约流动性,优化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办法)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放宽部分品种随持仓量加收保证金的持仓量基数,并调整全部品种随持仓量梯度加收保证金比例;简化随时间梯度加收保证金的梯度设置,并适度降低临近交割月保证金水平;简化限仓梯度,延长一般月份限仓适用时间。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规则修改必要性

根据现行风险管理办法,在某合约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和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按梯度依次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同时在临近交割月设置了多个梯度,逐步收紧限仓标准。该规定防范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运行成本,导致品种活跃月份向远月转移,不利于产业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对市场功能发挥形成了限制,近年来市场相关主体通过不同渠道提出希望放宽上述制度的要求。随着期货市场法律规则体系不断完善,五位一体监管体系的确立,会员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及市场理性交易程度的加强,上述相关制度的风险控制作用逐渐降低,应当根据市场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规则修改思路

1. 应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按持仓量梯度增加保证金相关参数

随着市场发展,尤其是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制度实施后,按持仓梯度调整保证金防范违规的作用不断降低,有市场意见认为可以取消该项规则。但由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制度推行时间不久,市场还需要一个接受和熟悉的过程。此外,目前市场资金量较大,流动性较强,当市场行情波动较大,大量资金突然涌入某一品种合约,使合约持仓量短期内快速上升时,按持仓梯度加收保证金的规则在为市场降温,促进理性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目前该项规则仍有积极意义,但各品种上调保证金的持仓量参数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2. 延长一般月份保证金和限仓标准的适用时间,降低保证金水平,将提高近月合约流动性,有利于期货市场功能发挥

现行规则中随交割月临近,保证金从5%依次提高至10%15%20%25%30%;同时按照一般月份、交割月前月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月前月第十个交易日和交割月四个时间段,依次收紧限仓额度。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则和监管体系的完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制度的实施,客户违规空间不断压缩,违规成本大大提高,使上述规则具备了修改条件。同时这些规则导致近月合约交易成本过高,合约活跃月份向远月转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功能发挥,因此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三、规则修改方案

根据上述分析,在严控风险、保障市场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我所调整了上述规则,以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1. 按合约持仓量梯度加收保证金方面(风险管理办法第六条)

上调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品种随持仓量加收保证金的持仓量基数,其余品种维持不变;四个梯度对应的保证金由5%8%9%10%,修改为5%7%9%11%,以建立整体平滑、逐级递增的保证金标准。

2. 随时间梯度加收保证金方面(风险管理办法第五条)

简化梯度,将现行规则中临近交割月开始加收保证金的五个梯度简化为两个,即交割月前月第十个交易日和交割月;适度降低临近交割月保证金水平,将第一个梯度的保证金设置为10%,将交割月保证金由30%降低为20%

3. 延长一般月份限仓适用时间(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简化限仓梯度,将各品种限仓时间点统一为一般月份、交割月前月第十个交易日和交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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