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
所有的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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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当将豆粕、豆油、焦炭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天,将棕榈油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015天,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七十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棕榈油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对于豆粕、豆油、焦炭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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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