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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给予强行平仓、警告、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1至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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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5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至2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5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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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开具空头支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伪造票证的;
(十三)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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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99期货-投资学院
数据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