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0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5年11月18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交易所对黄大豆1号实行集中交割,即卖方标准仓单、买方货款全部交到交易所,由交易所集中统一办理交割事宜。
第四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 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交易所黄大豆1号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七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八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 “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十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之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交割标准
第十一条 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详见附件1《黄大豆1号品质技术要求》和《黄大豆1号质量差异升扣价》。
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黄大豆1号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十三条 黄大豆1号采用麻袋包装。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黄大豆1号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第十五条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十六条 黄大豆1号包装物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
第四章 交割费用
第十七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
第十八条 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各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月1日之前予以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订并公布。
第二十条 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4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第二十一条 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由指定结算银行在每月末从标准仓单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之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由指定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
第二十二条 黄大豆1号的检验费为2元/吨。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章 交割违约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第二十六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守约方须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二十八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 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 继续交割: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 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 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二十九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三十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三十三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是指发生交割违约后,在守约方选择继续交割的情况下,交易所公开买入、卖出标准仓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由交易所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客户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须由会员代理,并以会员名义进行。
个人客户不允许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三十五条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发布标准仓单征购、竞卖公告。
第三十六条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交易所组织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报价是指对应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指定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和包装物款项的价格。
第三十八条 参加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会员在其可流通的标准仓单被冻结(或将货币资金存入交易所)后取得参加征购(竞卖)的资格,并在征购、竞卖完成后按成交价结算货款。
可卖出仓单量(手)=被冻结仓单量(手)
可买入仓单量(手)=预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0(吨/手)
第三十九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条 征购起始价格为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起始价格为交割结算价的75%。
在交易中,会员根据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大于等于竞卖(征购)数量,则竞卖(征购)价格按照最小变动价位顺次提高(降低)。
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除非是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量大于其在次新价格的申报量,否则次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最新和次新价格以外的其余价位的申报自动撤销。
第四十一条 最近一笔申报之后,如无人进行新的申报,则主持人可以宣布征购(竞卖)结束,并按照价格优先和相同价格按申报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成交,如果数量相同则按时间先后顺序分配。
第四十二条 征购(竞卖)部分成功是指在起始征购(竞卖)中,申报数量小于征购(竞卖)数量。此时取全部申报为成交申报并在结束后将实际征购(竞卖)获得的仓单数量(货币资金)按对应违约方的违约数量占总的卖方(买方)违约数量的比例向对应守约方分配。
第四十三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交易所将征购(竞卖)结果和配对结果予以公布;交易所并以成交价格对参与征购(竞卖)的卖方(买方)的货款进行结算(含包装物款项),并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四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果征购(竞卖)价格低于(高于)交割结算价,则以成交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增值税发票由双方直接开具。
如果征购(竞卖)价格高于(低于)交割结算价,则以交割结算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成交价与交割结算价之间的差额从违约方帐户中支付。增值税发票以违约方为中间票据出具人分别开具。
第四十五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征购(竞卖)部分成功,交易所对未成功部分合约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15%违约金从违约方帐户划入守约方帐户。如果同一违约方对应多个守约方,则对违约方的未成功部分合约按对应守约方的配对数量平均分配。
第四十六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增值税发票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开给对应客户。会员迟交或未交增值税发票的,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向违约方收取5元/吨的征购(竞卖)手续费。
由征购(竞卖)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未成交会员(客户)持相关凭证在征购、竞卖结束后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解冻和资金清退手续。
第四十九条 征购、竞卖结果由交易所予以公开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则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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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大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