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等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
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第六条 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第七条 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
第一节 通用标准仓单
第八条 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交割仓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 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条 交割仓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通用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二节 非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一条 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交割仓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二条 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交割仓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三条 非通用标准仓单由交割仓库承担正常仓储保管责任。仓单转让人向仓单受让人承担质量责任。
自接受仓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非通用标准仓单受让人应当对仓单所载明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逾期未检验的,风险自担。
第三章 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 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交割仓库预报。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接到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交割仓库缴纳2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存放在交割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为40天。
- 白糖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等交易所认可的白糖主产区交割仓库为15天(公历日);其他时间和其他地区交割仓库为40天。
- 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为15天。
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交易所公告暂停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九条 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交割仓库。
第四章 交割商品入库
第二十一条 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样由交割仓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货主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交割仓库验收结果无异议。
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交割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交割仓库及货主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入库商品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客户。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认可的免检商品和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交割仓库应当对货主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入库商品质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
入库商品质量由质检机构检验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质检机构留存,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
交割商品质量检验结果确定后,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交割仓库或由交割仓库领取。货主或者交割仓库业务急需的,质检机构可先行传真检验报告。
第一节 小麦入库
第二十五条 硬麦、强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不能整车过磅的,实行抽包检斤的方法,抽检率不低于15%。
抽检样包重量的平均值为该垛商品的平均包重,并以此推算该批商品的总重量。
强麦不同品种须分开码垛,不得混垛。
第二十六条 小麦(硬麦、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强麦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小麦其他质量指标由交割仓库或质检机构检验。
需由质检机构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样品由交割仓库扦取,交易所、客户到场监督。客户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扦样无异议。样品扦取后由交易所进行封样,并寄(送)质检机构。
质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小麦入库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
强麦样品的检验时间由交易所公告。
第二节 棉花入库
第二十七条 自每年九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起,交易所接受新年度一号棉的报验申请。
第二十八条 棉花入库时,交割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
第二十九条 棉花重量和质量检验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包装及包装物验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一号棉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割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 掺杂使假的;
- 混批的;
- 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或者有异味的以及包装不完整的;
- 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 崩包率大于5%的;
- 非本棉花年度生产的;
- 单包回潮率大于10%的;采用塑料套包法包装的,一批棉花中单包回潮率超过9%,或者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
- 无主体品级的;
- 其他不符合交割规定的。
第三节 白糖入库
第三十二条 白糖包装应当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细则》规定。
第三十三条 白糖入库的,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单证:
(一)国产白糖:《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检验报告等。
(二)进口白糖:允许该批白糖在中国境内销售(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该批商品报关口岸当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商品出具的《卫生证书》;生产厂商或者该批商品出口商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并签署《进口白砂糖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 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方式,或者单独抽包检斤方式。
第三十五条 质量检验: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样品一式两份,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货主也可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扦样,交割仓库配合并监督扦样,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交割仓库配合扦样费)由货主承担。
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者享受国家级质量“免检”的白糖,在国家规定的“名牌产品”称号和“免检”有效期内,由货主或交易所认可的单位对交割白糖的出库质量提供担保的,经交割仓库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报交易所确认后,入库白糖质量可以免检。
第三十六条 自收到每批白糖样品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交割仓库。
第四节 PTA入库
第三十七条 生产日期超过90天的境内生产的PTA和自境外发运之日起超过60天的进口PTA,交割仓库不得接收入库。
境内生产的PTA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交割仓库提交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PTA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交割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PTA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PTA应当分开预报。
第三十八条 重量验收:PTA单包净重为1吨或者1.1吨。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PTA质量检验按每300吨一个样品扦取;不足300吨的按300吨计。样品一式三份,双方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两份。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交割仓库。
货主向交易所和交割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PTA质量可以免检。
第五节 菜籽油入库
第四十条 菜籽油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入库菜籽油应当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品化验单。
产品化验单中须载明产品名称、产地(包括原产国)、压榨或者浸出、产品执行标准、等级、是否转基因产品及编号等。
第四十二条 采用汽车运输的,菜籽油重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为准;采用火车运输的以火车罐打尺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采用船舶运输的,以过磅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经交易所批准,菜籽油重量验收可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第四十三条 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时,质量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货前扦取。每次扦取的样品分为两份,每份不低于1公斤。交割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交割仓库签字封样,由交割仓库妥善保存。
入库菜籽油的质量检验和掺伪检验由交割仓库负责。交割仓库可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自每批商品样品扦取结束时起,交割仓库应当于48小时内提供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四十四条 对检验合格的菜籽油,交割仓库应当按商品到库先后安排储油罐,并于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入库完毕。
转基因菜籽油应当与非转基因菜籽油分罐储存。入库客户未在交割预报单中注明菜籽油是否转基因产品,导致转基因菜籽油和非转基因菜籽油混罐储存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客户承担。责任主体以入库时交割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
菜籽油储油罐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货主应当保证入库菜籽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混罐储存的菜籽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根据入库时交割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责任主体。
第四十六条 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割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 掺伪的菜籽油;
- 菜籽油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
- 入库菜籽油不符合交易所其他交割规定的。
第五章 标准仓单注册
第四十七条 自出具或者接到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货主。货主无异议的,自通知货主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和应当由交易所留存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每年的8月1日之前不得申报注册二级白糖仓单。
第四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应当按要求填写,并加盖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托负责人签章、交割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可在自交割仓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第五十条 自交割月第5个交易日(硬麦、强麦、PTA为最后交易日)下午3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3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交易所规定的可予质量免检的商品用于期货交割的,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日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 经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方可适用于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第六章 标准仓单有效期
第五十二条 各品种标准仓单有效期分别如下:
小麦(硬麦、强麦):N年生产的小麦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2年7月最后1个工作日。
一号棉:N年生产的、《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在N年11月30日(含该日)之前的一号棉标准仓单为C1类标准仓单,C1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至N+1年九月份合约的交割日之后第3个工作日(含该日);N年生产的、《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在N年11月30日(不含该日)之后的一号棉标准仓单为C2类标准仓单,C2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至N+1年11月份合约的交割日之后第3个工作日(含该日)。
白糖:N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生产的白糖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为该制糖年度结束后当年11月份的最后1个工作日。
菜籽油:N年6月1日起注册的菜籽油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5月份最后1个工作日。
PTA:每年9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PTA标准仓单,在该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该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后开始受理新仓单的注册申请。
第五十三条 标准仓单到期日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所可在到期日将其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交易所不保证全部交割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七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五十四条 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和转让。
处于冻结状态和充抵保证金状态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客户的标准仓单的流通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流通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五十五条 标准仓单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交易所受理标准仓单转让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2时30分之前。
第五十七条 转让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客户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 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
- 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审核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 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执行。
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第八章 标准仓单注销
第五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客户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
对于已经注销的PTA标准仓单,货物尚未出库但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注册。
第五十九条 标准仓单注销时,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仓单升贴水结算,交易所交割部门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六十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需要提货的,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交割仓库的具体情况,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商品。
第六十一条 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持《提货通知单》(原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在提货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持有人的提货期间停止计算,待复检结果通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交割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九章 交割商品出库
第六十二条 期货交割商品出库的重量检验由货主与交割仓库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规定。
第六十三条 货主提供运输工具的,自货主凭《提货通知单》与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交割仓库之日起,交割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货主委托交割仓库代办运输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交割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10日,火车20日)发出商品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
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一节 小麦出库
第六十四条 硬麦、强麦出库时每包平均重量在水分溢短范围之内的,按标准包计算提货数量。破包、漏包应当重新标重。
出库水分溢短数量由货主承担,非水分减量的货款按照最近配对日结算价计算,由交割仓库承担并向货主支付。出库水分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出库水分溢短数量的计算方法:商品水分溢短数量=提货数量×(合约规定的上市水分指标-提货时的实际水分指标)?(1-提货时的实际水分指标)。
第六十五条 强麦出库时,客户与交割仓库发生质量争议的,由入库时的质检机构按Q/ZSJ 001-2003规定的检验法检验。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高于(包括等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或复检结果在初检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内(以初检结果为基准,湿面筋允许绝对误差为-1.5%,稳定时间允许相对误差为-15%,拉伸面积允许相对误差为-10%,降落数值允许相对误差-10%),以入库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化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在入库检验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外,且低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交割仓库负担。
第二节 棉花出库
第六十六条 交割仓库应将与所提棉花相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随货同行联一份交货主。货主可在商品发运前逐批核对棉花的产地、包装、批次和件数等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经货主、交割仓库双方认可。
第六十七条 因自然变异导致标准仓单品级下降或者无主体品级的,仍可正常办理出库手续,客户不得拒绝接货。
因自然变异造成品级下降未超过一个品级的,由货主承担。交割仓库承担变异超过一个品级以上部分的品级差价,差价的计算根据交易所规定的品级之间升贴水标准执行;降至四级以下部分的品级之间的差价按800元/吨执行。
因自然变异造成无主体品级的,将各品级所占比例从高品级起依次降级累计,直至累计比例大于等于80%为止,以累计终止部位的品级为结算品级,同时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按此品级确定交割仓库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出库过程中,发现棉花崩包的,交割仓库应当免费回包。
第三节 白糖出库
第六十九条 因自然变异导致白糖色值变化在规定范围内的,仍可正常出库,货主不能拒绝接货。
一级白糖的色值小于等于190IU的,由货主承担;大于190IU小于等于240IU的,色值每增加10IU(不足10IU按10IU计),交割仓库给提货方每吨10元的补偿。白糖色值大于240IU时,交割仓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白糖出库时,出现包装霉变、严重污染,潮包、流包、真结块、异味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PTA出库
第七十一条 交割仓库正常保管情况下,PTA水分指标变化不影响使用的,货主不得拒绝接收。
第七十二条 出库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
第五节 菜籽油出库
第七十三条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短少的,交割仓库按实际出库数量补足。不能补足的,交割仓库按菜籽油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
第十章 入库和出库复检
第一节 入库复检
第七十四条 货主或者交割仓库对入库检验结果(小麦除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七十五条 白糖、PTA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
早籼稻及交易所同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
菜籽油复检机构由货主和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第七十六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重新扦取,交割仓库应予以配合。复检机构应当自抽样完毕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如样品量较大,可适当延迟),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的品种,复检机构只对其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不再重新扦样。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交割仓库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货主承担相关费用(检验费、抽样费、差旅费、交通费等。下同);复检结果与交割仓库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质检机构承担。
第七十八条 一号棉入库复检按《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节 出库复检
第七十九条 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仓单持有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质量。
第八十条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菜籽油复检项目限于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和掺伪。
硬麦、菜籽油和强麦由交割仓库检验的项目,参照入库复检进行;白糖、PTA和强麦、硬麦由质检机构检验的项目,由原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不受理超出规定时间或者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复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八十二条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易所通知交割仓库。复检机构在交割仓库协助下重新扦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复检结果由交易所通知会员与交割仓库。
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
第八十三条 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规定的出库时间内,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提货方不得拒收。商品调换不得影响商品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调换后商品的出库按交割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未能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其他商品调换,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与客户(提货方)协商处理。
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须及时对不合格的交割商品加工处理以达到出库规定,并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相应品种期货交易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3%计算。加工处理且补偿后,客户(提货方)不得拒绝接受商品。
(二)无法加工处理或者加工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出库规定的,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相应品种期货交易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120%计算,货物归交割仓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所有。
第八十五条 一号棉复检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章 监督、争议和处理
第八十六条 交易所有权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抽查。
对期货交割商品抽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对已经注册成仓单的商品质量和数量抽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者数量有差额的,责成交割仓库或者仓单持有人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交割仓库或者仓单持有人承担。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按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第八十七条 标准仓单转让人与受让人(提货方)之间、客户与交割仓库及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之间产生交割纠纷的,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十八条 交割商品出库时,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发生争议的,交易所按本办法规定对责任归属进行确认,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十九条 交割仓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不能向客户(提货方)交付符合合约出库规定标准的商品,造成客户(提货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割仓库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交易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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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郑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