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品的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客户和商品注册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商品注册
第三条 申请商品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商品注册企业应当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产能和产量:企业石油沥青年产能达到50万吨以上,连续稳定生产至少2年以上,最近2年的石油沥青年产量不少于30万吨,有稳定的原料来源;
2、资质认证:企业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SE管理体系认证;
3、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或达到国际相关水准;
4、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企业的年产量等控制指标。
(二)申请注册的商品为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标准应符合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表4.2.1-2规定的技术要求;
2、通过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道路石油沥青产品认证或最近3年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重交通道路的建设使用;
3、企业所申请的注册商品在国内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并具有相当的行业知晓度。
(三)取得一家以上(含一家)交易所会员的推荐。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商品注册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报告;
(二)承诺书(见附件一);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道路石油沥青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股东及股份情况;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沥青产品认证等文件复印件;
(七)商品质量管理措施文件;
(八)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最近一期的商品质量分析报告;
(九)企业内部近三个月的商品质量分析报告;
(十)反映申请注册商品品牌标识情况的实物彩照若干,同时提供合格证证书样本;
(十一)反映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厂房的彩照若干(两个以上生产地址的,应分别说明);
(十二)企业下属生产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股东情况、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十三)国内两家以上(含两家)交易所认可的企业用户的近期商品使用报告;
(十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十五)一家以上(含一家)交易所会员的商品注册推荐书,推荐会员有责任确保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申请者的可靠性及能力;
(十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申请注册商品已取得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所有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以此为准。英文资料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英文资料作为附件参考。
第五条 注册程序
(一)交易所预审
交易所对申请商品注册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注册环节。
(二)质量监测检查
1、国内商品的质量监测检查
(1)按照国家及交易所有关规定,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到注册申请企业进行质量监测检查。
(2)质量监测检查主要内容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商品的内在质量以及商品的计量以及工艺流程等方面的情况。
(3)指定检验机构应进行不少于3个批次的商品质量检验,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提供完整的检验报告。
(4)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供使用意见的用户,进行质量监测检查。
(5)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检查。
(6)申请商品注册企业应在质量监测检查后做好各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反馈交易所。
(7)已注册企业新增加生产厂,或变更生产工艺必须重新通过质量监测检查环节认证。
2、国外商品的质量监测检查
(1)申请注册商品必须在交易所认可的地点存放,分3个检验批次,每个批次相隔一个月以上。由指定检验机构对在库商品进行品质检验。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可到生产企业实地检查。
(2)商品质量检查以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为依据,由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三)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将根据注册申报资料、商品质量检验、产品试用、质量监测检查、整改反馈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商品注册。一旦注册批准,交易所将函告注册商品申请企业、通知交易所全体会员、指定交割仓库。
第六条 注册商品申请者应承担的费用:
(1)商品注册费
单一品牌:10万元(人民币)
(2)商品检查费
单一生产厂:5万元(人民币)
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费用。商品注册费必须在注册批复前交纳。
第三章 日常抽检和年度检查
第七条 为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交易所对注册商品实行日常抽检和年度检查。
(一)日常抽检。交易所随时对存放在各指定交割仓库内的交割商品的质量进行抽检。
(二)年度检查。交易所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对注册商品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注册商品生产企业应在每年8月份之前向交易所提供企业年度检查报告,包括企业持续经营情况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化等。
(三)抽检费用由注册商品生产企业承担。
(四)交易所将根据抽检、年检情况,向有关注册商品生产企业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情况将作为注册商品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注册资格的暂停、取消及其他
第八条 注册商品发生以下情况的,交易所可分别采取暂停、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理。
(一)注册商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更名 、变更组织形式;
(二)商品注册商标转让;
(三)注册商品生产企业解散 、破产;
(四)注册商品抽检、年检不合格,整改后注册商品质量仍未达标;
(五)近一个年度内发生二起以上经交易所查实的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投诉;
(六)生产经营不正常,年产量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且未向交易所说明情况的;
(七)注册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所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一)、(二)情况的,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交割过程中发生交割商品质量纠纷时,注册商品生产企业应配合交易所妥善处理。如果交割商品的质量问题是由注册商品生产企业造成的,应由注册商品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