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第四条 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五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二十八条 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十五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购和竞卖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进行。
第三十四条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
第十三章 焦炭交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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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焦煤交割
第八十二条 焦煤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8《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3)》。
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9《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煤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八十三条 焦煤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八十四条 焦煤合约交割单位为6000吨。
第八十五条 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货主通知指定质检机构焦煤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焦煤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煤流中进行。
第八十七条 焦煤检重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焦煤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3)》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第八十八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入库焦煤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八十九条 焦煤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3)》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双方也可以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煤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煤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
第九十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煤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焦煤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九十一条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入库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八九十二条 ……
焦炭、焦煤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
第八九十五条 ……
焦炭、焦煤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
附件18:
(F/DCE JM001-201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焦煤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
1.2 本标准规定的焦煤是指经过洗煤厂洗选,质量指标满足生产焦炭要求的焦煤,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1 中国煤炭分类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479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方法
GB/T 5447 烟煤粘结指数测定方法
GB/T 6948 煤的镜质体反射率显微镜测定方法
GB/T 15591 商品煤反射率分布图的判别方法
GB/T 397 炼焦用煤技术条件
GB/T 3715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GB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Q/CY-MKZY-006-2012 炼焦煤炼焦试验方法 40KG试验焦炉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1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标准品质量要求
指标 |
质量标准 |
灰分(Ad),% |
≥10.0且≤11.5 |
硫分(St,d),% |
≥1.10且≤1.40 |
挥发分(Vdaf),% |
≥16.0且≤28.0 |
粘结指数(G) |
入库≥75 |
出库>65 |
胶质层最大厚度(Y),mm |
≤25.0 |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升贴水
指标 |
允许范围 |
升贴水
(元/吨) |
灰分(Ad) |
≥9.0%且<10.0% |
每降低0.1%,升价2 |
<9.0% |
以9.0%计价 |
硫分(St,d) |
≥0.80%且<1.10% |
每降低0.01%,升价1 |
<0.80% |
以0.80%计价 |
胶质层最大厚度(Y) |
>25.0mm |
0 |
4.3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CSR)>50%。
4.4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S) ≤0.13。
4.5 水分Mt≤8.0%。水分含量大于8.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9.32%,扣重1.3%)。
5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 475的规定执行;
5.2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12的规定执行;
5.3 硫分的测定按照GB/T 214的规定执行;
5.4 粘结指数的测定按照GB/T 5447的规定执行;
5.5 胶质层最大厚度的测定按照GB/T 479的规定执行;
5.6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的测定按照GB/T 6948的规定执行;
5.7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的判别按照GB/T 15591的规定执行;
5.8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Q/CY-MKZY-006-2012的规定执行。
6 运输要求
焦煤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