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电子形式标准仓单的转让,应当通过会员进行。其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客户转让申请。卖方客户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客户的客户编码和名称、卖方会员、转让价、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让申请。
(二)买方客户转让确认。买方客户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并将货款存入指定买方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
(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并通知买卖双方和交易所。
(四)交易所打印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并收付货款。
(五)交易所释放标准仓单。
会员在14:00之前提交的转让申请,交易所在当日完成转让程序,会员在14:00之后提交的转让申请,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完成转让程序。
注:
1、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除规则实施时间条款相应调整外,不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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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