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万 |
5% |
12万<X≤14万 |
6.5% |
14万<X≤16万 |
8% |
X>16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 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
X≤4万
|
8%
|
4万<X≤6万
|
10%
|
X>6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 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X≤75万
|
7%
|
75万<X≤90万
|
8%
|
90万<X≤105万
|
10%
|
X>105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 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
X≤45万
|
7%
|
45万<X≤60万
|
8%
|
60万<X≤75万
|
10%
|
X>75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五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X≤8万 X≤16万
|
7%
|
8万<X≤10万 16万<X≤20万
|
8%
|
10万<X≤12万 20万<X≤24万
|
10%
|
X>12万 X>24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
X≤5万
|
5%
|
5万X≤7万
|
8%
|
7万<X≤9万
|
10%
|
X>9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七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0万
|
8%
|
10万<X≤15万
|
10%
|
15万<X≤20万
|
12%
|
X>20万
|
15%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八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30%
|
表九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十一 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2%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30%
|
表十二 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30%
|
表十三 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30%
|
表十四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2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30%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40% 20%
|
表十五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2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3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40%
|
表十六 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3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40%
|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2002年5月16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年5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六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其中,铅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品种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表十七 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期货合约
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 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铜 |
≥12万手 |
15
|
10
|
5
|
8000
|
1200
|
800
|
3000
|
500
|
300
|
铝 |
≥12万手 |
15
|
10
|
5
|
10000
|
1500
|
1000
|
3000
|
500
|
300
|
锌 |
≥12万手 |
15
|
10
|
5
|
8000
|
1200
|
800
|
3000
|
500
|
300
|
螺纹钢 |
≥75万手 |
15
|
10
|
5
|
30000
|
9000
|
3000
|
6000
|
1800
|
600
|
线材 |
≥45万手 |
15
|
10
|
5
|
18000
|
6000
|
1800
|
3600
|
1200
|
360
|
黄金 |
≥8万手 |
15
|
10
|
5
|
900
|
300
|
90
|
300
|
90
|
30
|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表十八 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二月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燃料油 |
≥10万手
|
20
|
500
|
500
|
300
|
300
|
100
|
100
|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表十九 铅、天然橡胶、黄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铅 |
≥4万手 |
20 |
500 |
500 |
200 |
200 |
60 |
60 |
天然橡胶 |
≥5万手 |
15 |
500 |
500 |
>150 |
150 |
50 |
50 |
黄金 |
≥16万手 |
20 |
3000 |
3000 |
>900 |
900 |
300 |
300 |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第三十五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属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 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 再按该会员所有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属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 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 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但铅、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超仓相关要求本部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铅、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强行平仓:若系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则对该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3、属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 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注:
1、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不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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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