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8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 Purified Terephthalic Acid , 以下统称 PTA )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统称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成为 PTA 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确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承认、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PTA 仓储管理经验;
(七)有储存 PTA 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
(八)有严格、完善的 PTA 出入库、储存、管理等制度;
(九)有专用码头或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
(十)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设施;
(十一)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仓库申请成为 PTA 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符合交易所交割业务担保要求的单位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PTA 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与择优选用的仓储企业签订《指定精对苯二甲酸交割仓库协议书》,并由交易所、交割仓库、担保单位共同签署《担保合同书》。
第七条 交割仓库经审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申请 PTA 标准仓单注册所需各种印章到交易所备案;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建立交割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交割业务的管理,办理标准仓单业务,并将交割仓库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质押金;
(四)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仓库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
(五)期货交割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交割仓库放弃交割仓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精对苯二甲酸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结清与会员、投资者的债权债务;
(四)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质押金。
第十条 对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取消或同意放弃资格,交易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交割仓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权;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和《指定精对苯二甲酸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配合并监督 PTA 指定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进行抽样;根据质检机构检验结果或仓库验收结果开具《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交割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标准仓单要求及交易所的规则提供交割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出库运输;
(五)保守与 PTA 期货交易和交割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缴纳风险质押金;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或发生诉讼、担保等危及交割商品安全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指定精对苯二甲酸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入库、保管和出库。
第十四条 交割仓库应当保证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交割仓库应当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和单证进行验收,并妥善保存验收单证和检验证书。验收合格、入库完毕后 24 小时内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系统向交易所通报。
第十六条 交割仓库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投资者入库的 PTA 分开码垛 。
交割仓库应当对 PTA 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第十七条 未出示《提货通知单》的投资者,无权进入库内查看储存的交割商品。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的堆码方法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每垛高度不超过 4 个包。库房内 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其中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 1.5 米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0.1 米 ,垛距墙壁、水泥柱不小于 0.5 米 。
第十九条 存放交割商品的库房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库房必须配备垫基或隔潮材料,防止 PTA 垛位底部受潮。
(二)每栋库房应当配备温湿度计。
( 三)保管员应当每天查库,并做好记录。根据天气的变化和库房内外温湿度差异,适时采取通风、散热等措施。
(四)应杜绝火种和热源,与氧化剂、酸碱类物品分开存放。
(五)库房南面窗户玻璃用白色涂料处理,防止阳光直射。
第二十条 保管交割商品期间,交割仓库应当做好储存记录。
第二十一条 交割仓库不得擅自移动交割商品存放垛位,如确需移动的,应事先征得交易所书面同意,并做好书面记录。擅自移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交割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交易所批准,交割仓库可以就近租用仓库。
第二十三条 货物出库时,交割仓库负责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
(一)复核《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
(二)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交割仓库应当指定专人向交易所通报货物发运的进度、仓号、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交割业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遵守期货交割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交割仓库应及时对库存交割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七条 交割仓库应当对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对交割仓库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并可要求交割仓库自查。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禁止交割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理交割商品;
(二)与会员或投资者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期货市场价格;
(三)未取得检验结果或未完成规定的验收项目而申请注册仓单;
(四)交割中滥行收费;
(五)蓄意刁难,造成卖方或买方违约;
(六)拒绝、阻挠交易所对交割业务的监督检查;
(七)弄虚作假,影响期货交割业务正常进行;
(八)违反国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缴纳风险质押金作为交割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风险质押金随交割仓库仓单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精对苯二甲酸交割仓库协议书》中明确。
标准仓单注册前,因交割仓库违规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经交易所确认后,可扣除风险质押金予以赔偿。
由于交割仓库的原因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交割仓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无明确规定的,交易所可对交割仓库采取暂停交割业务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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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郑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