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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6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 自2006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砂糖(以下简称白糖)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白糖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白糖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白糖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凭证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编码、品种、等级、制糖年度、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 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仓单注册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由会员填写《白糖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交割仓库预报。

《白糖交割预报单》中须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联系电话、联系人、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制糖年度、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入库数量较大的投资者,应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有关货物的证明。

交割仓库自接到会员《白糖交割预报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收货物或能够接收货物的数量。会员应自接到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按20元/吨向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交割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十五天(公历日),其它时间和其它地区交割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均为四十天(公历日)。有效期内与《入库通知单》中相对应数量的货物全部到库的,交割预报定金自货物入库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交割仓库为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的当日,应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计算机系统通报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暂停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货物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未办理《入库通知单》的白糖不能注册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每次交货的白糖为一个交收批,每批白糖必须附有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

第十七条 白糖入库时,仓库按《入库通知单》、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接收白糖。

第十八条 入库白糖质量、重量、标签、包装(包装袋和包装计量)必须符合《所标》的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重量、标签、包装及产品合格证的检验由投资者和交割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重量检验可采用过磅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在入库过程中发现有污染、霉变、潮包、流包、真结块、异味及标签、包装不符合《所标》规定的白糖,交割仓库必须拒收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应于白糖入库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货物到达后,交割仓库应与投资者保持联系。检验样品可由投资者和交割仓库共同扦取,双方共同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投资者也可委托指定质检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扦样,交割仓库配合并监督抽样,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仓库配合扦样费)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白糖的质量检验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制糖企业生产的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享受国家级质量“免检”的白糖,在国家规定的“名牌产品”称号和“免检”有效期内,由交割仓库书面申请,经交易所确认后,其产品实行免检入库交割。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的重量、标签、包装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二)除前款规定之外的白糖质量检验由质检机构负责。入库检验项目按《所标》规定的交收检验项目进行。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每批白糖样品自质检机构收到的次日起,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结果并通知交割仓库,交割仓库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必须在第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检验结果一式三份,一份交割仓库留存,一份交易所留存,一份质检机构留存。其中两份由质检机构寄送仓库。如有必要可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交割仓库或投资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缴有关费用,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入库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复检机构应当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由复检机构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第二十六条 复检仅限于复检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复检只对质检机构保留的样品进行,不再重新扦样。

第二十七条 复检结果与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否则,相关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入库检验合格的白糖,交割仓库应自投资者确认(默认)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并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和应由交易所留存的检验结果原件一份。每年的8月1日之前不得申报注册二级白糖仓单。

第二十九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应注明《入库通知单》编号、会员号、交易编码、产品名称、等级、重量、制糖年度等,并加盖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章)、交割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三十条 自交割仓库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有权对仓库验收合格的白糖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注册。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所载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由交割仓库负责。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有权对已经注册仓单的货物质量和数量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或有数量差额的,责成交割仓库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并可按规定对交割仓库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凭交割仓库开出的证明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和《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

第三十四条 自交割月的第五个交易日15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指定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该日15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三十五条 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转让和交易。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投资者的标准仓单的流通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流通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标准仓单有效期:用上一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所注册的仓单的有效期至下个制糖年度11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转让标准仓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投资者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2. 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填写《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3. 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审核批准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4. 标准仓单转让时,买卖双方各自负担1元/吨的手续费;
  5. 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标准仓单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组织会员以竞价方式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交易标准仓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标准仓单交易由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的申请,不定期在指定地点进行;
  2. 拟进行标准仓单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填写《标准仓单交易申请表》;
  3. 申请卖出标准仓单的会员号、投资者编码、品种、等级、制糖年度、标准仓单数量等应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一致,卖出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数量;已经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必须撤销抵押或质押后才能用于标准仓单交易;
  4. 申请买入标准仓单的,结算准备金账户内应至少预留拟买入标准仓单价值20%的货币资金;
  5. 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6. 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手续费同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
  7. 标准仓单交易须由会员办理。会员单位的出市代表有权参与标准仓单的交易,非出市代表应出具会员单位的授权证明。

因违约原因导致的标准仓单征购或竞卖适用于标准仓单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标准仓单交易流程如下:

  1. 竞价开始前宣读标准仓单交易的有关事项;
  2. 竞价交易按先买后卖和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
  3. 竞价交易开始后,由主持人逐笔组织交易;每笔交易由申报起点价开始,递增或递减报价;
  4. 对于买入申请,卖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下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5. 对于卖出申请,买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上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6. 当主持人报出新价位后,三次无人应价的,退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7. 如主持人按申报起点价格报价后,三次无人应价的,即撤销此笔交易;
  8. 一旦成交,签订《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该协议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自《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三个交易日(含生效日)为标准仓单交易的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员或投资者买入标准仓单的数量应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交割日,如买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之前备足货款,卖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交付标准仓单,视为违约。发生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标准仓单价值(成交价格×交易单位×违约数量)20%的违约金。如双方同时违约,交易所对双方均处以违约标准仓单价值5%的罚款,划入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账户。

第四十四条 会员进行标准仓单的转让和交易,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 虚假转让和交易;
  2. 内幕转让和交易;
  3. 故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4. 利用标准仓单转让和交易影响白糖期货价格;
  5. 故意违约。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标准仓单注销

第四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六条 标准仓单注销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结算部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七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制糖年度、数量和提货仓库意向等。

投资者可根据《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中的标准仓单数量在同一品种、同一制糖年度的标准仓单里选择一个或几个仓库提取不同等级的白糖。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结算部根据会员申请及仓库的标准仓单情况开具《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同时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如有剩余,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会员持《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到交易所交割部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应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提货通知单》(原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包括确定运输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货人,并预交各项费用。

逾期未办提货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交割仓库不再保证全部白糖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五十条 自投资者凭《提货通知单》与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之日起,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十日、火车二十日)发出货物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租费。由于投资者变更运达地点及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货物发运推迟,不受前述限制。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变异导致白糖色值在规定范围内变化的,仍可正常出库,投资者不能拒绝。一级白糖的色值小于等于190IU的,由提货人承担;大于190IU小于等于240IU的,色值每增加10IU(不足10IU按10IU计)交割仓库给提货方每吨10元的补偿。白糖的色值大于240IU时,仓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每年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 用上一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注册的标准仓单,必须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交易所可将其标准仓单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白糖出库过程中,投资者发现有污染、霉变、潮包、流包、真结块、异味的白糖,交割仓库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投资者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先同交割仓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就异议的项目书面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交易所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交割仓库,投资者、质检机构在交割仓库协助下重新抽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应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结果。检验结果由交易所通知投资者,并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白糖合约规定的,由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费用;否则,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不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白糖的质量和数量争议,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争议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与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十八条 交割商品出库时,投资者和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发生争议的,交易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责任归属进行确认。属于仓库责任的,交割仓库应予赔偿。

投资者向交易所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在责任确认之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主张权利的,交易所不再对仓库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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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郑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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