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修正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跨期套利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跨期套利交易
第三条 跨期套利是指同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在同一期货品种的不同合约月份建立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交易部位,并以对冲或交割方式结束交易的一种操作方式。
第四条 非经纪会员、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历史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跨期套利组合持仓,也可以通过跨期套利组合指令直接建立跨期套利组合持仓。
跨期套利组合指令是指买入(卖出)同一品种较近月份的期货合约,同时卖出(买入)相同数量较远月份期货合约,不标明买卖合约的具体价位,只标明买卖合约价差的指令。跨期套利组合指令按照价差优先、时间优先和远近月份同时成交的原则撮合成交。
除不允许作为预备指令和在集合竞价期间内下达外,限价指令的其它规定适用于跨期套利组合指令。
第五条 跨期套利持仓实行限仓和审批相结合。
一般月份跨期套利无持仓数量限制,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跨期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之和不超过《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应合约月份限仓数量三倍(其中投机持仓不超过《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应合约月份限仓数量)。
跨期套利持仓需超过前款限制规定的,应于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不含该日)报经交易所批准。
第六条 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既有投机持仓,又有跨期套利持仓和套期保值持仓,平仓的顺序是先平投机持仓,再平跨期套利持仓,后平套期保值持仓。
第七条 某合约月份的跨期套利持仓平仓后,另一合约月份的对应跨期套利持仓自动调整为投机持仓。某合约月份的跨期套利持仓配对交割后,另一合约月份的对应持仓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八条 跨期套利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 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通过跨期套利接收仓单后,将另一合约月份的对应持仓部分或全部平仓,跨期套利接收的仓单视作投机接收仓单,允许持有的仓单量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作相应调减。
第三章 跨期套利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强行平仓时,按先强平投机持仓,再强平跨期套利持仓,后强平套期保值持仓进行。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交易所强平时,跨期套利持仓双边将同时强平。
第十一条 当市场连续出现单边市,强制减仓时,已接收到仓单(不包括注销或转让的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强制减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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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郑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