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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8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 Purified Terephthalic Acid , 以下统称 PTA )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 PTA 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一条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 、确认合格并 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等实物所有权凭证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二条 交易所通过仓单管理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转让、交易、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五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转让、交易、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七条 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转让、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八条 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相应的空头持仓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仓单注册

第一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第二条 投资者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由会员填写《 PTA 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交割仓库预报。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 PTA 应分开预报。

《 PTA 交割预报单》中须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会员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资者名称、投资者交易编码、投资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生产厂家、单包净重 、 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预报数量较大的投资者,应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有关货物的证明。

交割仓库自接到会员《 PTA 交割预报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收货物或能够接收货物的数量。自接到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按 20 元 / 吨向交割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十五日(公历日)内有效。《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货物全部到库的,交割预报定金自货物入库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库数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条 交割仓库在为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的当日,应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系统向交易所通报。

交易所公告暂停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下午闭市起,该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货物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四条 未办理《入库通知单》的货物不得注册标准仓单。 生产日期超过 90 天的境内生产的 PTA 和自境外发运之日起超过 60 天的进口 PTA ,交割仓库不得接收入库 。

第五条 交割预报单所载 PTA 的生产厂家、质量、重量、包装必须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的规定。

境内生产的 PTA 申请入库的,应向交割仓库提交本批 PTA 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 PTA 申请入库的,应向交割仓库提交本批货物的船运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货物所有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单证合法、真实、有效,并签署保证书。

第六条 货物入库时,投资者应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货物的重量、包装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材料的验收由投资者和交割仓库共同进行,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重量检验可采用过磅方式进行。

货物到库验收时,投资者应到交割仓库监收;投资者未到库监收的,视为同意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七条 货物入库过程中,发现有破包 、 潮包、雨淋、结块、污染及包装等不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规定的,交割仓库必须拒收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第八条 货物入库后,交割仓库应造册登记入库投资者的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九条 PTA 质量检验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货物到达后,检验样品由投资者和交割仓库按每 300 吨一个样品共同扦取(不足 300 吨的按 300 吨计),双方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

(二)质量检验由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项目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

(三)质检机构自收到每批样品的次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做出检验结果并通知交割仓库;交割仓库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投资者。

(四)投资者向交易所和交割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货物质量可以免检。货物重量、包装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 检验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交割仓库留存,一份由交易所留存,一份由质检机构留存。其中两份由质检机构寄送交割仓库。如有必要,可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先予送达。

第十一条 交割仓库或投资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缴有关费用;逾期提出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入库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复检只对质检机构保留的样品进行,不再重新扦样。

第十二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果并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第十三条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对入库验收合格或符合免检要求的货物,交割仓库应自接到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免检货物入库验收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和检验证书原件一份。

第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应注明《入库通知单》编号、会员号、投资者交易编码、品种、生产厂家、数量等,并加盖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章)、交割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十六条 交易所有权对已经注册成标准仓单的货物质量和数量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或有数量差额的,责成交割仓库或标准仓单注册人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标准仓单的注册、注销及相应货物的保管过程中,发现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换包、调包等假冒伪劣行为,构成犯罪的,交易所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自交割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下午 3 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四章 标准仓单流通

第一条 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转让和交易。处于冻结状态和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投资者的标准仓单的流通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流通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条 标准仓单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转让标准仓单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投资者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二)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填写《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三)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审核批准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四)标准仓单转让时,买卖双方各自负担 2 元 / 吨的手续费;

(五)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 精对苯二甲酸 交割细则》执行。

第四条 标准仓单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组织会员以竞价方式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标准仓单交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仓单交易由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的申请,不定期在指定地点进行;

(二)拟进行标准仓单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填写《标准仓单交易申请表》;

(三)申请卖出标准仓单的会员号、投资者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等应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一致,卖出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数量;已经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必须撤销抵押或质押后才能在下一交易日用于标准仓单交易;

(四)申请买入标准仓单的,结算准备金账户内应至少预留拟买入标准仓单价值 20% 的货币资金;

(五)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六)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 / 吨,最小变动价位为 1 元 / 吨,手续费同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

(七)标准仓单交易须由会员办理。会员单位的出市代表有权参与标准仓单的交易,非出市代表应出具会员单位的授权证明。

因违约原因导致的标准仓单征购或竞卖适用于标准仓单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标准仓单交易流程如下:

(一)竞价开始前宣读标准仓单交易的有关事项;

(二)竞价交易按先买后卖和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

(三)竞价交易开始后,由主持人逐笔组织交易;每笔交易由申报起点价开始,递增或递减报价;

(四)对于买入申请,卖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下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五)对于卖出申请,买方如接受主持人报出的价位,应确认应价并报出数量。应价的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继续向上调整价位;应价的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的,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六)当主持人报出新价位后,三次无人应价的,退回到前一个价位,按数量大小成交;同数量的按应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成交;

(七)如主持人按申报起点价格报价后,三次无人应价的,即撤销此笔交易;

(八)一旦成交,买卖双方签订《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该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六条 自《标准仓单交易成交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三个交易日(含生效日)为标准仓单交易的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 精对苯二甲酸 交割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会员或投资者买入标准仓单的数量应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交割日,买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之前备足货款,卖方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交付标准仓单的,视为违约。发生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标准仓单价值(成交价格×交易单位×违约数量) 20% 的违约金。如双方同时违约,交易所对双方均处以违约标准仓单价值 5% 的罚款,划入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账户。

第八条 会员进行标准仓单的转让和交易,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 虚假转让和交易;
  2. 内幕转让和交易;
  3. 故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4. 利用标准仓单转让和交易影响 PTA 期货价格;
  5. 故意违约。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标准仓单注销

第一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第二条 标准仓单注销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结算部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品种、数量、提货仓库意向等。

投资者可根据《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中标准仓单的数量选择一个或几个仓库提取货物。

第四条 交易所结算部根据会员申请及仓库的标准仓单情况开具 标准仓单注销相关单据 ,同时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如有剩余,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会员持结算部开具的 标准仓单注销单据 到交易所交割部开具《提货通知单》。

交易所交割部根据交割仓库所存交割商品入库时间的长短,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货物。

第五条 投资者应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提货通知单》(原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并预交各项费用。

逾期未办理提货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交割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交割仓库正常保管情况下, PTA 水分指标变化不影响使用的,投资者不得拒绝接收。

第七条 自投资者凭《提货通知单》与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并预交各种费用之日起,交割仓库不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货物装至汽车板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由于投资者原因致使货物发运推迟的,不受前述限制。

第八条 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投资者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可对有异议的项目书面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交易所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安排重新抽样等复检事宜。

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扦样过程中,投资者、质检机构均应到场。复检样品由交割仓库协助扦取,并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复检机构应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结果。检验结果由交易所通知投资者,并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的,由投资者承担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包括扦样费、倒垛费和质检人员差旅费、检验费等。

责任归属确定后,投资者的提货期间重新起算。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商品的质量和数量争议,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争议和处理

第一条 投资者与 交割 仓库、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之间产生交割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条 交割商品出库时, 投资者 和交割仓库、 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 就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发生争议的,交易所按本办法规定对责任归属进行确认。属于交割仓库或 仓单注册人、仓单质量免检担保人 责任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投资者向交易所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在责任确认之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主张权利的,交易所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自 2006年12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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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郑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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