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历史回顾和前景展望 |
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管层对国内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上监管限制较为严格,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十分狭小和单一,基本上都只有经纪代理这一项业务。但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2007年开始期货市场的政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将导致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2007年4月国务院对原有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推出了正式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其中第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同时出台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相比原来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除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所上市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显然新的监管政策对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作了明确的拓宽和扩充。
分析新的政策取向,首先,是规定对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虽然只提到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但同样为未来期货公司推出新业务留下了政策铺垫。事实上,证监会自07年就开始酝酿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监管,09年初首先推出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试行),根据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等一系列评价指标对期货公司进行初步模拟分类评定,09年下半年第一次分类监管评定完成,其中的高级别优秀公司未来将有望通过业务许可制度被获准申请相关业务的资格牌照,开展诸如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代理外盘、基金管理等创新业务。尤其是其中的资产管理业务(CTA),管理层已经多次组织业内进行研究论证,有望作为首个创新业务在不久的将来推出。
其次,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首次被明确纳入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前者意味着曾在上世纪90年代期货市场上盛行而后又被勒令禁止的外盘代理业务在中国经济体系国际化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将再度进入期货投资者的视野,后者虽然在原有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也允许开展,但并未进入《条例》这更高级别的政策文件,如前文分析,始终只是一项经纪业务的附属业务,而现在在《条例》中明确,显然已被视作为一项独立业务。由此可以预见,国内期货公司经营范围将从经营地域和业务种类两个角度打开突破延伸拓宽。
再次,条例中“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和办法中“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的描述,很明显是为未来期货公司推出新业务留下了政策空白。
更耐人寻味的是,与原有的暂行条例相比,新的条例中所有“期货经纪公司”的字眼都被代替以“期货公司”,与之相应,中国证监会在同时颁布的新的对四个管理办法中,除了内容的修订,将其中原有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名称也作了调整,去掉了“经纪“两个字,改为《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文中所有“期货经纪公司”的字眼也都被代替以“期货公司”,而此后在所有证监会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也统一采用了这一称呼。显然,“期货经纪公司”改为“期货公司”绝不是一时的笔误,其背后的潜台词就是监管层对现有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位已不再是仅仅进行期货经纪代理业务的公司,而这也就意味着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将极有可能被拓宽,业务结构多元化的趋势将由此呈现,一个更明显的政策信号是,在为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而成立的中国第四家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安排中,监管层打破了现有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模式,引入了类似西方期货市场交易结算业务相对独立的二元体制,实行了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在会员结构上设置了四类会员: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自己的客户和其他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自己的客户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则没有结算资格必须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或特别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其他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其中前三类会员由期货公司担任,特别结算会员由银行担任。并随后针对拟成为结算会员的期货公司专门颁布出台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由此,那些具备了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实际上就类似国外许多大型期货公司一样拥有了一项单独创收的结算业务,相比写入文件的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这是对现有期货公司单一经纪代理业务机构的一项更具意义的重大突破,可以说是期货公司经营范围多元化趋势拉开帷幕的实质性标志。
综上可见,未来数年国内期货公司的发展空间将得到有效的拓展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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